公告日期:2019-05-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违规担保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主办券商”)系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无人机,股票代码:832201,以下简称“无人机”、“挂牌公司”、“澄星公司”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中发现公司存在多起诉讼,其中2起涉及违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陈雪芬与陈加华、蔡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515民初2号)
1、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12月30日,陈加华向陈雪芬借款700万元,利息为每月21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4月29日止;陈加华应于每月1日支付当月利息,如未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应每日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五向陈雪芬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日,陈雪芬将借款汇至陈加华指定的银行账户。
借款期限届满,陈加华没有付还借款本金,利息付还至2018年1月31日。后蔡俊彬(担保人1)、汕头市澄海区凤翔童乐玩具厂(以下简称“童乐玩具厂”)(担保人2)、汕头市澄海区丰裕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裕公司”)(担保人3)、澄星公司(担保人4)作为担保人签订《关于<借款合同>(编号:20161229-1)的补充协议》1份,达成如下协议:陈加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陈加华承诺从2018年2月1日至10月30日止共拖欠189万元的利息款分4期支付;担保人澄星公司、童乐玩具厂、丰裕公司承诺对陈加华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合同》(编号20161229-1)项下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2、法院主要判决内容
陈加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陈雪芬借款70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
澄星公司、童乐玩具厂和丰裕公司对陈加华结欠陈雪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关于违规担保结论
主办券商核查了《公司章程》、2018年临时公告及2018年定期公告,该担保没有履行任何公司的决策程序,也没有履行任何披露义务,该担保属于违规担保事项。
二、《李喜德与陈加华、汕头市澄海区凤翔童乐玩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515民初1800号)
1、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3月16日,陈加华与李喜德签订《借款协议》(编号20170316),约定:陈加华因其名下澄星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申请借款,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31日,以借款实际划付日起计;借款利率按日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八;借款期限届满时利息随本金一次性付清;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欠款总额千分之二的标准按日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出借人因追索借款本息而产生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借款人承担。2017年3月17日,李喜德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付300万元至陈加华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8年1月12日,陈加华与李喜德签订《借款合同》(编号2018123),约定: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申请借款,借款金额1370万元,借款用途公司周转款,借款期限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以借款实际划付日起计;借款利率按月计息,月利率为2.4%;借款人选择按月支付利息,每月12号前付清上月利息;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欠款总额千分之二的标准按日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李喜德分5次在2018年3月13日前将借款汇付至陈加华指定的银行账户。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共6个月利息197.28万元尚未付还李喜德。
2018年11月4日,李喜德与陈加华、童乐玩具厂、丰裕公司签订《关于<借款合同>(编号20170316)的补充协议》《关于<借款合同>(编号2018123)的补充协议》,该二份补充协议均约定蔡少丹、童乐玩具厂、丰裕公司、澄星公司
对原告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
2、判决主要内容
陈加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李喜德借款1670万元及以借款300万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的利息、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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