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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21:37:41 股吧网页版
中国软件: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认购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金投,与中国电子合称认购人)认购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认购)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我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认购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相关方提供的与本次认购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认购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认购人及有关各方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信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认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的引述,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认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认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认购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认购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及中国电子的全资子公司中电金投。

1. 中国电子

中国电子现持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5 月 7 日换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110000100010249W 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甲 1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立功

注册资本 1,848,225.199664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电子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仪表、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应用产品与
应用系统、电子专用设备、配套产品、软件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产
品配套销售;电子应用系统工程、建筑工程、通讯工程、水处理工程的总承
包与组织管理;环保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房地产开发、经营;
经营范围 汽车、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照像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服装的销
售;承办展览;房屋修缮业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转让;家用电器的维
修和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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