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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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三至七名委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独立
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
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同时任召集人,由
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
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
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
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
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审阅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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