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1-18
关于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2015年11月5日出具的《关于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隆”或“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已会同德美隆及其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律师机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意见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并出具书面说明,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与申报材料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以楷体加粗标明。现将具体回复说明如下:
一、公司存在专利独占许可情形。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独占许可是否存在提前终止或变更为普通许可的风险,如有,请核查该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或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请公司就未披露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回复】
1、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存在专利独占许可的情形,主办券商以及律师核查了公司专利权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取得公司出具的《声明》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晶出具的《承诺函》。
2、核查内容及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取得的专利许可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与张晶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张晶作为专利许可方许可公司无偿使用的专利情况如下: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许可方式 许可期限
多功能塑料重包
ZL200620167966.5 实用新型 独占许可 2009.01.01-2015.12.31
装袋
农业用聚乙烯吹
ZL201020106807.0 实用新型 独占许可 2011.08.18-2020.02.02
塑透气薄膜
针对上述独占许可专利,张晶已出具承诺,确认将在6个月内将上述专利无偿转让给公司,目前公司正在办理转让手续。
(2)2014年7月30日,德美隆有限与新疆大学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新疆大学将其拥有的名称为“用分光光度计测定生产废水中微量钕的方法”(专利号:201010201301.2)的发明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德美隆有限使用,许可费为2万元,许可期限为2014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30日。经查验,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3)根据德美隆有限与新疆大学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新疆大学将其拥有的名称为“具有半互穿网络结构的淀粉基两性高吸水树脂的制备方法”的专利权(ZL200610164440.6)转让给公司,专利转让费用为3万元,专利权转让时间自2011年11月30日起5年,满5年时双方协商继续转让,或由新疆大学收回专利权。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与新疆大学签署的合同目前尚在有效期内,处于正常履行状态,不会提前终止或变更为普通许可。公司之所以与新疆大学签署专利权转让或许可使用时间为5年的合同,是因为公司认为该等发明专利具备一定的时效性,且若长久受让公司势必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此外,公司具备研发实力,目前已经参与了新疆地区塑化行业标准的制定,公司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五年内能够通过自主研发取得更为前沿的发明成果,故基于对该等发明专利的时效性、成本的考虑,综合公司自身的研发实力以及发展方向,公司与新疆大学签署了附期限的专利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若新疆大学收回该专利,并不会对公司主营以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在技术方面不存在对他方的依赖,不存在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形。截至目前,新疆大学并未向公司提出提前终止上述协议或
者变更为普通许可的请求。
3、核查意见(或结论)
主办券商以及律师认为:公司存在专利独占许可情形,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该等专利独占许可合同目前尚在有效期。针对控股股东张晶独占许可给公司使用的两项专利,已经由其本人出具承诺转让给公司且目前正在办理转让手续。公司与新疆大学签署的专利许可或者转让合同尚在有效期内且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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