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8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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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6-01-13-02
致: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公告,2026 年 2 月 5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对债权人申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予以备案登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通知书》,自行聘任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引导人(以下简称“预重整引导人”)。
经核查,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由 2026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出资人组会议由预重整引导人召集。公司已
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在常州市金坛区金武路 18 号常州亿
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6 年 6 月 17 日至 2026 年 6 月 17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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