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损失管理的内部控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降低损失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股权性投资损失等,但不包括下列损失:
(一)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公司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公司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在对资产损失组织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可以作为损失认定证据,具体包括:
(一)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章 现金损失
第五条 现金保管人发现现金盘亏或者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查明原因后应对现
金盘亏、丢失情况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
第六条 现金保管人如发现现金被盗、遭抢劫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并向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汇报。现金保管人应对现金被盗、遭抢劫情况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及时取得公安机关的立案、破案、结案等证明文件。
第七条 公司、分子公司将盘亏、丢失、被盗、遭抢劫的现金数额扣除相关责任人员和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由现金保管人编制《现金损失审批表》并附上损失相关的证据资料,根据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公司总部发生的扣除赔偿后的现金净损失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下的报财务总监审批,超过 1 万元的报公司总裁审批。分子公司发生的扣除赔偿后的现金净损失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下的,报部门负责人、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核销;超过 1万元的,上报公司财务总监、总裁审批后,财务予以核销。
第八条 现金损失相关的证据资料包括: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涉及假币的,需有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三章 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的管理,相关部门应对逾期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并做好催收记录,催收记录要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撤销、注销、吊销证照或者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停业、行政性合并的,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税务部门的撤销、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者文件;
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或者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的重大影响,对逾期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贪污盗窃、诈骗、司法败诉强制执行等其他因素造成巨大损失,其财产(包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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