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且该等情形或者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事件,参照本制度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引起重大误导之处。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送以下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应当报告的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实际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存贷款业务;
7.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已公告的内容发生重大滞后或提前;
(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六)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七)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八)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4.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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