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裁、副总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如对持有股 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还应当严 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劵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 其买卖计划。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自实际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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