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会同公司财务总监及负责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见面沟通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报告。
第十条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及改聘。
(一)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
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事先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相关会议的召集及组织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并进行书面记录和存档。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