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夯实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依据公司提交的定期报告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应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全面沟通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履行定期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当对重要文件予以签字确认。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书面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及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者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可以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2名或者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窗口期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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