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2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全体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会议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数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者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名委员会委员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和审查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可在公司内部、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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