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以及外部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分公司、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正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公司内部报送、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未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发布会、答记
者问、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者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未公开的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者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2),要求接收方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应该严守上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