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的作用,发挥财务总监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裁、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会计、财务、金融或者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审计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财务管理、资金筹划、融资经验;
(四)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五)有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审计)部门或者其他相同层次财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三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监督审查公司日常的财务、资金运行和会计活动,主管公司财务收支审批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方面的工作。
(二)组织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监督机制,监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组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对公司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担保贷款事宜提出方案并提交有权部门审批;
(五)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产权转让、企业并购、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和重大经营决策研究、方案的拟订、审查,负责执行经批准方案,并将执行结果报告相关部门;
(六)负责拟定资产核销、坏账处理、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制度或者财务决策方案;
(七)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
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八)对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经理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情况提出建议或者发表意见,对外派到参股公司的财务人员提出建议;
(九)组织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会,参加总裁办公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出席媒体说明会;
(十一)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十二)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三)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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