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工作和行为,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设总裁一名,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协助、配合总裁的工作并对其负责;设财务总监一名,协助总裁负责公司财务方面的工作,并对总裁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商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裁,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公司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专职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单位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3年(与该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十一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须经过公司离任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人员办妥移交手续。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十二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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