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稿)
二○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职工董事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五章 独立董事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及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 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的利益为行为准则;
(八)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擅自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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