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3 20:02:42 股吧网页版
莫高股份:莫高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6 年-2028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优化分红机制的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性,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1.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
本规划。

2.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
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规划制订的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 公司至少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2.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
利能力以及资金需求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
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4.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可通过电话、邮箱、来访接待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未来三年(2026 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应积极推行以现金优先方式分配
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1.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能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1.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2.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3.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
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1. 在公司不进行现金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