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海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上海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就公司任何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必须同时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依法决策、合规披露的原则,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按照本制度执
第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会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但提供贷款、贷款担保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第六条 公司违反前条规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收到款项的人应当立即偿还。
第七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第八条 前述条款中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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