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防范内幕知情人泄露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中心)、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i)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ii)《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经营成果、年度、半年度及季度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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