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海上市规则》”,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交所1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上交所5号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六)依法合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方(关连人士)、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方分为《上海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定义的关联人/方(关连人士),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前述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及《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分为《上海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法规所认定的交易,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与《上海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发生额为标准分别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未达到前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均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上海上市规则》6.1.6条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但属于《上海上市规则》6.3.17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不审计或评估。
(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经董事会审议。
第一节 《上海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的决策及披露
第十条 关联共同投资。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减资,涉及公司放弃权利情形的,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公司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以公司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九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亦应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第九条规定。
公司发生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i)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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