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各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所属各企业是指公司全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和分公司(含境外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
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所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按照本规定中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正确运用
各种审计技能和方法,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尊重事实,如实揭露发现问题,不得隐瞒和歪曲,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实践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
制,具有执业资格和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自觉接受后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公经费及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培训所需经费,
应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除涉密事项外的
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审计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七)上级部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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