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设立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确保上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及本条前款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中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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