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总经理工作、议事和决策程序,促使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规范、高效和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四条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总经理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解聘总经理,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董事会同意后决定解聘。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核心价值观、终极目标等具有高度认同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满;
(八)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至(十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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