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17
证券代码:838946 证券简称:启世机械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3 月 15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15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成都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 111 号特拉克斯国际广场北楼 15 楼
二、 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方杰华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宇扬律师、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
(二)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邹宏伟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
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签订《设备买
卖合同》(编号:XY-SB-171101),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 K922“移动闪光焊轨机”两台,货款计人民币 14,560,000 元。
合同约定:以一般设备实物验收、技术性能验收合格,视为最终验收合格。合同同时约定,签约后 10 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支付设备总价的 20%(人民币 2,912,000.00 元);设备运抵被申请人指定地点后 10 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支付到货设备总价的 30%;设备经实物验收合格后 30 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支付到货设备总价的 30%;设备通过最终验收后 30 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支付设备总价的 15%;合同总价的 5%作为质保金,在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无息付清。
合同生效后,2018 年 1 月 5 日,被申请人支付 20%预付款
2,912,000.00 元,申请人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14 日、3 月 15 日将两
台移动闪光焊轨机运到广州、沈阳两地,完成一般设备实物验收,后
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5 月 4 日完成技术性能验收,即告最终验
收合格。但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迟迟不支付货款,经申请人多次催
要,仅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2019 年 2 月 2 日合计付款人民币
2,000,000.00 元,剩余货款 8,920,000.00 元至今未付,且其中一台
移动闪光焊轨机已过质量保修期,被申请人所扣质保金 364,000.00
元应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前向申请人付清。
(四) 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仲裁的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所欠申请人货款本金人民币 9,284,00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人民币 4,46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5 日始至货款本金实
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人民
币 4,46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16 日始至货款本金实际
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上暂计
至 2019 年 3 月 5 日为 237,124.00 元);
3、裁决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的依据:
《设备买卖合同》以及《合同法》的规定。
三、 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7 月 9 日收到 成都仲裁委员会在 2019 年 7 月 9 日作
出的((2019)成仲案字第 230 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9,284,000 元;(二)被申请人中
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 4,46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从 2018 年 6 月 5 日起计算至本金付
清之日止;以本金 4,46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率为标准,从 2018 年 9 月 16 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
述违约金合计不超过 124,444.44 元;(三)本案仲裁费 43,607 元(已由申请人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申请人中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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