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9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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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金”“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黄金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 2025 年 4 月 9 日至 2026
年 4 月 8 日期间增持公司股份所涉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和已作出的说明、陈述与确认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除法律要求和经本所事先同意外,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黄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山东黄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资源公司”)、山东黄金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有色集团”)、山东黄金集团青岛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青岛公司”)、山东黄金(北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北京公司”)。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黄金集团
根据黄金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黄金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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