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定义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附属子公司,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附属子公司实施的,该子公司亦应遵守本办法。
4 职责
4.1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及相关附属子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及相关附属子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4.2 财务部负责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募集到位后的验资,与相关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拟订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的方案、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现金管理方案、超募资金使用方案,会同拟订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变更的方案,对募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配合内外部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鉴证等。
4.3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依照公司治理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安排召开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的董事会、股东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事项等。
4.4 审计部负责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4.5 战略与投资发展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及单位负责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书,会同拟订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变更的方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等。
4.6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采取措施保
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实施及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及时向公司经理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协助拟订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变更的方案,提供对外信息披露所需资料等。
5 工作程序
5.1 募集资金的存储
5.1.1 募集资金到位后,财务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如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和使用募集资金。
5.1.2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日常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
到位后,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5.1.3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公司须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者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财务部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公司应在新的协议签订当日及时公告。
财务部负责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提供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信息,并协调商业银行配合保荐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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