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0
证券代码:600549 证券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6-064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案是民事诉讼,案由是“公司决议纠纷”。本案目前处于第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本案原告是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案被告是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稀有稀土( 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是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
3.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6 年 5 月 19 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
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称,福建稀土集团近日收到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根据《民事起诉状》,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已向武宁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本公司拟收购部分股权所涉及的公司——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以及福建稀土集团列为被告,并将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三虹”)列为第三人(简称“本案”)。修水巨通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 2014 年11 月 28 日为被告福建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 48%
股权的实际权利人;2.确认被告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28 日的股
东会决议不成立;3.如贵院认定被告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28 日
的股东会决议成立,则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
武宁县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案由是“公司决议纠纷”,案号是“(2026)赣 0423 民初 1206 号”。
本案涉及的上述《股东会决议》,是关于江西巨通 2014 年 12 月 26 日在武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增资扩股及相关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就案涉股东会决议,刘典平、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巨通原股东之一,简称“武宁天力”)曾于 2019 年向武宁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就前述案件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江西巨通2014年11月28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一审判决后,江西巨通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九江市中院”),请求判决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刘典平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及改判驳回武宁天力的起诉或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九江市中院受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江西巨通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作出后,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及厦门三虹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院审查后裁定该案由江西省高院提审。江西省高院受理、审查该案后,支持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及厦门三虹的再审请求,撤销该案的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驳回刘典平、武宁天力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本
公司已在 2023 年 12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3-121),详细披露了该案的基本情况、一审判决及上诉情况、二审判决情况、再审判决情况。
本案涉及的江西巨通 48%股权归属问题,福建稀土集团已于 2016 年向福建
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省高院”)提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之诉,起诉修水巨通,并将江西巨通列为第三人,要求确认福建稀土集团和修水巨通及
江西巨通于 2013 年 9 月 5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的股权转让交易
合法有效,福建稀土集团基于该协议取得的江西巨通股权归福建稀土集团所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省高院”)一审判决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修水
巨通、江西巨通于 2013 年 9 月 5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确认
福建稀土集团享有江西巨通 48%股权(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后股比相应降至32.36%)。一审判决后,修水巨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请求撤销福建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诉讼请求。最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修水巨通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作出后,修水巨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该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裁定驳回修水巨通的再审申请。再审裁定作出后,修水巨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
申请检察监督,请求最高检就该案二审判决向最高院抗诉,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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