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证券代码:600549 证券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6-082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部分股权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就原告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水巨通”)起诉被告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巨通”)、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及第三人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三虹”)的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武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厦门三虹亦
提出管辖权异议。武宁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做出“(2026)
赣 0423 民初 120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2.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水巨通”)起诉被告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巨通”)、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及第三人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三虹”)的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武宁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由是“公司决议纠纷”,案号为“(2026)赣 0423 民初 1206 号”。
就本案的基本情况,本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26-064)。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26 年 6 月 29 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
讼进展的通知》、“(2026)赣 0423 民初 1206 号”《民事裁定书》等文件。
根据上述文件,福建稀土集团在收到武宁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与江西巨通及厦门三虹积极应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各异
议人的意见均为:1.请求裁定驳回原告修水巨通的起诉,理由为修水巨通已丧失股东资格、不具有提起公司决议纠纷之诉的主体资格,且本案构成重复起诉;2.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原告诉请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协议管辖。武宁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在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构成预备合并之诉、具有事实不可分性的情况下,全案的管辖应当根据当事人协议管辖的约定予以确定,因此本案全案应由《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签订地法院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武宁县法院对本案全案没有管辖权,本案裁定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被告提出的驳回起诉申请亦应由受移送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一并审查,武宁县法院在本阶段不予审查。
2026 年 6 月 26 日,福建稀土集团收到武宁县人民法院院送达的“(2026)
赣 0423 民初 1206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被告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三、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诉讼对江西巨通部分股权转让进程的具体影响,但公司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保障股权转让交易的依法推进。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福建稀土集团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进展
的通知》。
2.武宁县人民法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2026)赣 0423 民初 1206 号”《民
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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