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09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15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金额:欠款本金 437,813,002.2 元、利息 106,123,598.36 元(暂计
算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之后利息以 437,813,002.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 36,708,215.06 元(暂计算至 2020年6月16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
2020 年 9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
其股东的公告》、《关于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运公司”)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及其股东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浙 04 民初 177 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海洋花园向景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 437,813,002.2 元、利息 106,123,598.36 元(暂
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之后利息以 437,813,002.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 36,708,215.06 元(暂计算至 2020年6月16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9-075、临 2020-05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8日获悉,景运公司于2021年3月6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传票》,海洋花园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了《民事上诉状》,浙江省高院现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21)浙民终105号】,并将于2021年3月11日开庭审理。《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4 民初177 号民事判决,为此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错误判决;
2、依法予以改判,将上诉人提供的抵押财产和交由被上诉人处置的房产从上诉人的欠款中扣除,并以扣除后的本金为基数计算剩余应支付欠款的利息、违约金;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部分存在严重错误,并据此作出错误判决。
1、关于被上诉人代理人从上诉人处取走 251 套房产资料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代理人取走 251 套房产资料系代表景运公司而为。海洋花园公司认为景运公司取走相关资料系为了办理抵押融资手续,但办理相关手续必然需要海洋花园公司参与,从海洋花园公司提交的证据 9 来看,相关抵押合同也是海洋花园公司签署的,故可以认定就该 251 套房产,双方合意通过对外融资方式偿还本案借款。海洋花园公司提交的证据 9 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能够初步证明该 251 套房产已用于抵押融资,但无证据证明融资款项已由景运公司实际取得,也无证据证明未取得款项是因为景运公司的原因所致,故海洋花园公司以此为由要求扣除本金,没有依据。”对此认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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