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27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18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
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补偿款 29,715,500 元。
重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2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17日发布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4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5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后原告游艇湾公司与被告开发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
月和解期限,嘉兴中院特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审限延长六个月。开发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7号】,判令开发公司向游艇湾公司支付补偿款29,715,500元。开发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判决撤销嘉兴中院作出的(2019)浙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游艇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1、临2016-075、临2018-028、临2018-055、临2018-057、临2019-012、临2019-066、临2019-076、临2020-028、临2020-04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641号】,浙江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备忘录的效力已为生效判决认定,故该备忘录所载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置业公司、开发公司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开发公司是否是案涉补偿款的支付主体;二、置业公司主张的补偿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对争议焦点一,备忘录是对九龙山度假区域内相关土地在后续出让开发中的补助(补偿)问题进行的预期安排,是一个框架协议,从内容看,明确表明签约各方认可游艇公司、置业公司、高尔夫公司对九龙山区域地块的建设投入,并通过第四条对补助(补偿)的确认和支付形式进行了约定。在案涉西沙湾隧道口土
地重挂过程中,2013 年 9 月 1 日,管委会与置业公司签订西沙湾游艇配套成本及
基础设施回购协议,回购游艇湾隧道口四宗国有土地的游艇配套成本及基础设施,面积为 193.32 亩,回购及补偿作价 2971.55 万元。但置业公司实际投入的游艇配套及基础设施并不在西沙湾隧道口国有土地之上,故该回购协议并非真正的产权回购协议,而是依据备忘录第四条的约定,在政府回收重挂案涉土地时确认补
助(补偿),并提请管委会在支付土地回收款时参照该土地附着物相同的回收方式给予相应补助,即回购协议系依据备忘录对补助(补偿)作出的具体安排。结合管委会(甲方)与佳源公司(乙方)签订《隧道口项目招商协议书》、开发公司向管委会出具招商承诺书的事实看,开发公司已经明确承诺将承担管委会的义务,包括承担支付给置业公司相应土地回购款。故根据备忘录的约定以及回购协议、招商协议书、承诺书的相关内容,开发公司具有向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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