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6
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并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并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要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及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补充附件加以说明的,已补充附件;涉及需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说明
一、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楷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进行补充披露、更新
1、(1)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情况,项目金额、完成情况,与发包人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停业、降低业务资质等风险,是否取得客户确认,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条件。(2)请主办券商、律师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3)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主办券商回复】
1、主办券商尽调情况
(1)尽调过程
主办券商通过查阅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的《施工工程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劳务分包企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等资质许可文件;查阅《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查阅公司派驻主要项目现场的相关负责人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清单;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相关各级住房与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网站进行查询;访谈了公司业务方面负责人,取得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等文件。
(2)事实依据
《施工工程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主要劳务分包企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等资质许可文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相关各级住房与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网站进行查询;
2、主办券商分析过程及结论性意见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情况。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主要施工合同、及公司取得的资质许可等文件,并经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为提供建筑机电专业工程服务,涵盖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及输变电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是施工单位而非建设单位,不属于被认定为违法发包的主体。
(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违法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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