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10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沈忠明律师、沈君慧律师列
席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9 日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九龙山
度假区游艇湾L13-2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规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投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并全程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文件、陈述的相关内容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件相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意见,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21 次会议决议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相关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2 月 9 日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九龙山度假
区游艇湾 L13-2 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 月
25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2 年
1 月 25 日。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9,167,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39%。
(1)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194,529,2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236%;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4,637,9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03%。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76,720,3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2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446,9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49%。
3.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持股凭证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网络投票系统完成验证。
(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廖虹宇主持。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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