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09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0-075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起诉公司子公司一案一审
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贷款本金人民币 140,100,000 元、利息 44,616,302.50 元
(暂计算至2020年4月28日,实际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仲裁费 715,325 元,以上暂合计为 185,431,627.50 元。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68,958 元,由原告负担。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对公司的影响暂时
无法判断。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获悉,公
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于 2020年 12 月 4 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 04 民初 39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一)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 140,100,000 元、利
息 44,616,302.50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28 日,实际按合同约定年利率 6.9%
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仲裁费 715,325 元,以上暂合计为 185,431,627.50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2014 年-2015 年期间,原告与案外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休闲公司”)分批签订了 4 份《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又分批与第三人、休闲公司签订了 4 份《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原告接受休闲公司的委托向第三人发放 4 笔贷款共计本金人民币 14,010 万元,贷款利率均为年利率 6.9%。后因第三人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2017 年 11 月 29 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沪仲案字第 2425 号裁
决书,其中确认了第三人对原告负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4,010 万元,利息人
民币 20,932,397.50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17 年 11 月 28 日,实际按合同约定年
利率 6.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仲裁费 715,325 元的义务。该裁决书确认了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该债权至今未获清偿。
另原告获悉:2016 年 3 月,第三人向嘉兴中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2016
浙 04 民初 49 号)称:2012 年 4 月 26 日,被告与第三人、案外人平湖九龙山游
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公司”)、案外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签订《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一份。该协议约定:鉴于第三人、游艇湾公司、高尔夫公司对基础设施和景观建设的投入难以回报和经营亏损难以持续,故被告同意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第三人、游艇湾公司、高尔夫公司不低于 20 万元的补助,以及第三人和游艇湾公司在九龙山山脉的南面的实际投入和财务成本(按 10%利率)全部摊入山南区内待开发的土地,在启动开发或调整容积率等土地重挂时由被告给第三人补偿。第三人委托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在九龙山开发建设的财务
投入进行了审核。经审核,截止至 2016 年 2 月 28 日,第三人共投入各项投资款
278,824,144.79 元。2014 年 4 月 3 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
九龙山旅游度假区西沙湾东常山南两地块,上述两地块合计 92,927.3 平方米,
约为 139.39 亩。2015 年 11 月 25 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
龙山东沙湾乌龟山地块及乌龟山西侧、北侧两地块,上述三地块合计 124,435.70平方米,约为 186.65 亩。上述五地块,均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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