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16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04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
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经营补助款64,858,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0,879,462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获悉,公
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两原告”)递交平湖法院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开发公司向两原告支付经营补助款 64,858,000 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损失 20,879,462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
之日止)。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20)浙 0482 民初 5009 号】。同时,因两原告向平湖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 8574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浙 0482 民初 5009 号】,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8574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
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一: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二: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经营补助款 64,858,000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损失 20,879,462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
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 年 9 月 30 日,被告与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
《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就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授权被告开发建设九龙山事宜作出各项约定,后被告引进两原告及笫三人投资开发九龙山度假区。
2012 年 4 月 26 日,被告与两原告及第三人签订《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
备忘录》一份,该备忘录第一条约定,为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需要,第三人和
原告二分别于 2008 年 10 月和 2009 年 3 月公司股权从上市公司剥离,股权剥离
后,球场建设、景观绿化、游艇湾港池、附属配套设施建设等,投入资金难以回报,经营亏损难以持续。为此,各方同意,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两原告及第三人不低于 20 万元的补助,同时约定,该补助款在政府回收重挂该土地时确认,在支付土地回收款时给予。
2013 年 11 月 25 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乍浦九龙山小黄山西
侧、老沪杭公路南侧两地块,两地块合计 123264.4 平方米,约 184.9 亩,上述
地块在重挂后均顺利成交,被告应向两原告及第三人支付经营补助款 184.9 亩*20 万元/亩=3698 万元。
2014 年 4 月 3 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
区西沙湾东常山南两地块,两地块合计 92927.3 平方米,约 139.39 亩,上述地块在重挂后均顺利成交,被告应向两原告及第三人支付经营补助款 139.39 亩*20万元/亩=2787.8 万元。
另,原土地使用权也属于被告的平湖市九龙山东沙湾乌龟山三地块约 186.65亩及平湖市乍浦镇老沪杭公路南侧、金海洋大道东侧地块约 60 亩均在重挂后顺利成交。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