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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29 23:52:04 股吧网页版
600555:*ST海创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1-30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07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平湖九龙山游艇

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 47,000 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 1,591.99

万元(暂计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及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

之日止的利息、复利。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发布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公告》,披露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琼96民初142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3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收到控股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海南

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琼 96 民初 142 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请求被告九龙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7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被告九龙山公司应否向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支付律师费 500000 元;3.被告海航创新、海航旅游应否对上述第 1 项、第 2 项被告九龙山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对被告九龙山公司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 32 幢房地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关于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请求被告九龙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原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与被告九龙山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九龙山公司仅偿还借款 350000000 元的本金 30000000元,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470000000 元。由于被告九龙山公司未依约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九龙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70000000 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九龙山公司应向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的问题。根据案涉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九龙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九龙山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债务人九龙山公司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故本院认定案件受

理之日即 2020 年 4 月 1 日为贷款提前到期日。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应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算。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九龙山公司已支付两笔借款截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的利息。2019 年 12 月 23 日,被告九龙山公司偿还 150000000 元的借

款利息 2816043 元。借款本金 150000000 元自 2019 年 9 月 21 日至 2020 年 3 月

还的利息 2816043 元,被告九龙山公司尚欠原告借款 150000000 的利息 4062952

元。根据借款合同第九条“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及第十条“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贷款行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约定,原告请求被告九龙山公司支付借款罚息、复利,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

借款本金 150000000 元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罚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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