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6 年 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经审慎判断后,作出暂缓、豁免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已经确定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有权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同时将信息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
限(如有)、内幕知情人范围等事项一并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附件 1),相关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同时签订保密承诺函(附件 2)。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要求的,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或公司豁免披露申请被证券交易所驳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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