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公司应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完整:公司应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三)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实际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
(四)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上交所咨询。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
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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