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职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后即可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但在其他主任委员要求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且该独立董事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主任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同时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任,辞任报告中应当就辞任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审计总监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审议事项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 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6.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7.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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