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7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未参与或无法知晓的内幕信息,该事项的负责人为该内幕信息的责任人,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的上述(一)到(十二)的重大事件;
(十四)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九)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
第十条 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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