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7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各单位、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
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规划发展部门、行政运营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履行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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