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19 18:13:41 股吧网页版
老白干酒: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0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五月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冀华 2026(顾)字第 176 号
致: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老白干酒”)的委托,担任老白干酒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解除限售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与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

1、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2、2026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 2024 年度经营业绩及公司 207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07 名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523.80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1、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售期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申请解除限售时,老白干酒不得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