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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自天正: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公司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事机构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228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24070XK。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12 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首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4646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并于 2004
年 9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4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 2003 年度股东
大会批准,以公司 2003 年度末总股本 7646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3 股股票股利,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9939.8 万股。2011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以公司 2010 年度末总股本 9939.8 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送 5 股股票股利,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14909.7 万股。2012 年 4
月 12 日,经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以公司 2011 年度末总股本 14909.7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2 股股票股利、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司股份
总数变更为 22364.55 万股。

第四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AriTime Intelligent Control
Co.,Ltd.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科学城富丰路 6 号

邮政编码:10007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364.5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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