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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6:35:24 股吧网页版
金自天正: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担保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为保障,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行为。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充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年度担保计划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履行预算审批程序,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对子公司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公司提供超股比担
及做好必要风险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开展担保业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不得向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与本公司存在必要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必须性分析、主债务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债权人、主债务金额、期限、资金用途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主债务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反担保情况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主债务合同有关的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及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公司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或其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集团公司各单位曾经为被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其造成损失的;

(五)被担保人进入重组或资产清算程序的;

(六)被担保人资不抵债的;

(七)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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