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5-054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调解书》履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6 月 7 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子公司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长运”)收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 0103 民初 5240 号《应诉通知书》,原告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交通商贸”)因武宁县沙田新区客运站对价纠纷事项对公司和九江长运提起诉讼。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出具(2022)赣 0103 民初 5240
号《民事裁定书》,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被告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澜溪区,均不属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 0404
民初 2909 号《应诉通知书》,九江市交通运输局因武宁县沙田新区客运站对价纠纷事项对公司提起诉讼。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向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提出对第三人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同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第一条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武宁沙田新区客运站主站
房、修理厂、附属设备,及其他资产对价共计 35,061,682.08 元。”
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 0404
民初 2909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对第三人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 )赣 0404
民初 2909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九江市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17,109 元,由原告九江市交通运输局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不服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 0404 民初2909 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 04 民
终 1989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 0404 民初 2909 号民事
判决;
2、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支付武宁新车站建筑物及设备对价款 15,302,343.45 元;
3、驳回九江市交通运输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17,109 元,由九江市交通运输局负担 122,411 元,江西
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4,69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54,609 元,由九江市交通运输局负担 49,761 元,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4,848 元。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04,848 元,应于签收判决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并在十日内将缴费凭证提交给法院,逾期未缴纳或未提交凭证的将移送执行。
公司根据二审判决,向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支付上述款项计 15,302,343.45元。
公司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 04 民终 1989 号民事判决,
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5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签署调解协议书的议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司同意江西高院提出的调解方案,与九江市交通运输局签署《调解协议书》。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赣民再 129 号
《民事调解书》。
详情请见刊载于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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