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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6:40:44 股吧网页版
江西长运:江西长运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5-057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年度保底净利润差额款 1,029.80 万元及律师代理费 3.5 万
元,合计金额 1,033.3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判决和执行结果均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及立案情况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方通”)及其全资子公司于都县永发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交”)依法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长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即时支付年度保底净利润差额款计币 10,298,042.81 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 35,000 元;要求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对被告于都长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5 年 11 月 14 日,赣州方通收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
赣 0103 民初 16824 号《受理通知书》,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赣州方通和永发公交的起诉状。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于都县永发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1: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2: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9 月,赣州方通(原名于都县方通长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于都长运
公司、新世纪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于都长运公司将其持有的于都县永发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赣州方通,股权转让对价款计币 1500万元。由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对价款,是以于都长运公司承诺的年度保底净利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股权转让合同》第六条特别约定了目标公司的年度保底净利润,年度保底净利润的期限为十年,2016 年度保底净利润为 60 万
元,2017 年至 2025 年度保底净利润每年为 180 万元。如目标公司未能按承诺实
现年度保底净利润,于都长运公司负责向赣州方通补足,以现金方式支付,新世纪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于都长运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项下所需承担的全部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股权转让之后的九年里,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七年未完成保底净利润的差额共计币 10,298,042.81 元。赣州方通先后多次要求被告于都长运公司依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补足,被告敷衍搪塞,拖欠至今也告未果。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即时支付年度保底净利润差额款计币 10,298,042.81 元;

(2)请求依法判令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35,0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对于都县长运实
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年度保底净利润差额款计币 10,298,042.81 元和律师代理费 35,000 元等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诉讼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判决和执行结果均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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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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