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5-064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执行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公司”)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方媛立即向华嵘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11 万元。
2020 年 10 月 22 日,华嵘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
粤 0304 民初 55722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 年 10 月 29 日,华嵘公司收到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304 民初 55722 号《民事判决书》。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福兴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04 民初 55722 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 年 1 月 19 日,华嵘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2022)粤 03 民终 3929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3 民终 3929 号《民事判决书》
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华嵘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嵘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 0304 执 12992 号《受理执行案
件通知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华嵘公司申请执行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华嵘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钟福源、李桂生、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方媛的财产(以人民币 15900498.93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 7950249.45 元为限)。
华嵘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 0304 执12992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详情请见刊载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2021 年 11 月 2 日、2023 年 1 月 31 日、
2023 年 4 月 13 日、2024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0-05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6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 2023-005《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 告 》、临2023-021《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4-032《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华嵘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嵘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福源、李桂生、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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