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 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长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其中内部董事指与公 司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兼任的董事(含职工代表董 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指按照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聘请,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履行重要经营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匹配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成效紧密挂钩,强化考核 与追索机制;
(三)权责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风险相匹配,体现差异化;
(四)公开透明原则:薪酬政策、考核标准及发放情况依法披露,接受股东与监 管机构监督。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
修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审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交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及考核结果,向股东会说明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及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估薪酬与业绩的匹配性;就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薪酬追索扣回的评估与发起建议;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设立工作组,负责薪酬方案实施、绩效考核的具体操作工作,工作组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其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及考核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 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不参与其他薪酬分配。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考同行和属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办公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结果作为津贴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内部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岗位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依据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及所任岗位考核结果核定,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三)外部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结合行业和属地水平拟定;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单项奖励、中长期激励、津贴补助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合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1.基本薪酬:主要考虑岗位价值、责任、市场薪酬行情、个人履职能力等因素确定,为年度基本报酬,按月平均发放,不与当期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2.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核心业绩考核指标、个人岗位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结合各项指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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