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经营管理、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依据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有权在五百万元人民币的权限内处理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的决策事项,以及在董事会另行特别授权的权限内处理与公司业务、资产相关的其它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尚需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上述权限的,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总经理做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 总经理运用资金、资产和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等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资金审批权限管理制度》等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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