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5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 栋 24 层
电话:023-63012200 传真:023-63012211 邮编:400023
目 录
释 义 ......1
正 文 ......6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7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8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8
五、结论意见 ......9
释 义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或其指派参与工作的律师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
本专项核查意见 指 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
意见
迪马股份/公司 指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东银控股 指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人 指 重庆东原迪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增持期间 指 2024 年 5 月 15 日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期间
本次增持 指 东银控股或其一致行动人于增持期间增持公司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根据 2004 年 8
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
《证券法》 指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 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08
《收购管理办法》 指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 年 2 月 1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 年 10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的决定》、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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