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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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 录
目 录......1
释 义......2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4
正 文......5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6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8
四、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9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9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0
七、结论意见......1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济川药 指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 草 指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案)》 (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指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法》 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且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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