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调整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12 楼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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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调整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006号
致: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武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授予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就本次授予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2、2026 年 4 月 30 日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此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了核
查,并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6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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